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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銀經營權訴訟案,最高法院日前發回更審,對此,台新金總經理林維俊今天表示,13多年前,彰銀陷入財務危機,當初財政部還要賣給外國銀行,是台新金控出錢出力,才讓彰銀留在台灣;他強調,財政部應該信守當年承諾,才能贏得人民信任。
最高法院日前將彰銀案二審判決廢棄,發回高等法院重審,林維俊今天受訪表示,最高法院認為「表決權拘束契約」有釐清必要,也就是契約成立到現在,有無時間太長問題,既然法院主張有探討必要,我們就來好好釐清、探討,台新金一定會盡力幫股東爭取權益。
此外,彰銀工會本週發出聲明,強調台新金在經營彰銀過程,已經獲利185億元,面對目前經營權之爭,台新金應該「退出彰銀董事會、有計畫釋股退場」。
不過,林維俊反駁,若依照這樣邏輯,財政部你持股彰銀1百多年,從歷屆政府到現在,是不是早把成本都拿回來,財政部也應該要把彰銀股權釋賣掉嗎?
林維俊強調,彰銀當初在財政部經營之下,陷入財務困境,甚至,還要賣給外國人(指2005年釋股招標,未排除外國銀行、讓新加坡淡馬錫銀行投標);結果,是台新金控出錢出力,才讓彰銀留下來、讓彰銀還是台灣人的銀行。
「我們與財政部是有契約存在」林維俊表示,財政部的誠信問題,已經連續多次被監察院、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提及,這些都是公文書都看得到;他指出,財政部要有分辨是非黑白的力能,改正過去錯誤的勇氣,如此才能贏得社會大眾信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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